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日。1日上午,長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長沙市妇联代一名家庭暴力受害人周某向法院递交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依据最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裁定,发出了湖南省首份单独立案的人身保护令。
這份裁定明確了如下人身保護事項:一、禁止被申請人劉某某對當事人周某實施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辱罵、恐嚇等方式實施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二、禁止被申請人劉某某騷擾、跟蹤、接觸當事人周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該裁定上還明確:被申請人劉某某若違反本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將對其予以訓誡,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据了解,受害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長沙市妇联代为提交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上表述:受害人周某到長沙市妇联投诉,称被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6日,殴打了受害人,受害人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做了笔录,受害人到医院做了伤情鉴定,鉴定为稍微伤;2016年1月,被申请人再次殴打受害人,掐受害人脖子,并扯拉受害人头发,受害人再次报警,派出所再次出警并制作笔录,并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函,受害人伤情鉴定为稍微伤。2016年2月25日,長沙市妇联对受害人进行回访时,受害人表示害怕被申请人再次施暴,希望市妇联能够代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2016年2月26日,長沙市妇女联合会代受害人周某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嶽麓區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就在全國率先試點司法幹預家庭暴力改革,並簽發了全國第二份人身保護令。在《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以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只能依托離婚、贍養、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案件申請人身保護令,單獨申請人身保護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了。同时人身保护令的效力不再受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与审理结果的影响。这既是立法的重大突破,也是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强力保障。《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長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贯彻“调解先行”,探索专业征询、心理干预、反家庭暴力等新机制,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
据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其独特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功效,可有效避免受害人遭受新的伤害。 (湖南文明网记者 郑涛 通讯员 舒秋膂 黄旭)